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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1月18日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建研[2005]30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2-18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未将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房地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对承包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要求承包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拆除工程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又不及时改正的;

  (三)拆除工程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劝阻不予改正的;

  (四)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五)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严重损失的事故;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93]第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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