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审查收费)审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利害关系)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档案管理)审查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等审查资料。
第十条 (诚信手册)本市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实行《诚信手册》(电子版)管理制度,由取得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和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向市审查中心办理《诚信手册》。《诚信手册》记录审查机构和人员的审查业绩、良好和不良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申请资格认定和延续时,注册人员及其工程业绩将实行公示制度。
审查机构和人员终止从事审查工作的,其所在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审查中心上报,并由相关部门关闭电子版《诚信手册》。
第十一条 (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各专业审查人员配置应与审查机构承接的任务量相匹配。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职审查人员,其执业注册关系应当注册到该审查机构,并不得同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审查机构各专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该专业审查人员总数的50%;专职审查人员每年度审查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年该审查机构同专业总审查建筑面积的50%。
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报市审查中心备案,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学时、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由建设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业务确定)建设单位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取两家审查机构,并从中选定一家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