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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4日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沪府办发〔2014〕17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第二十一条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间信息通报、响应和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和各方职责分工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身防护等内容,体现现场联动处置特点。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简明扼要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或应急处置流程图,内容一般包括信息报告、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五章审批、备案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和规范,体例格式是否合规,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确、管用可行等。必要时,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以市应急委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二十九条报请以市应急委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以请示性公文上报市应急委或市政府审批,并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公文中应当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并对预案报审前是否经过实战或演练检验、预案有效期限是否明确、预案全文是否公开等作出说明和评估。凡涉及其他部门和区(县)政府职责的,预案编制单位报审前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问题症结、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提出定密意见,包括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等。

  第三十条市级层面的应急预案编制或审批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抄报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备案。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抄送有关区(县)政府备案。

  (四)作为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的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抄送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五)市级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或授权的机构备案。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经审批单位同意也可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区(县)级层面的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发布,可参照市级层面相关程序组织执行。

  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发布,由区(县)应急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发布,由其上级主管或监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通过编发培训材料、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成员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

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七章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应急委负责统筹本级年度重大应急演练,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指导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依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的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报审前进行演练,予以验证。

  第三十九条台风、暴雨、高温、雨雪冰冻、大雾等本市易发灾害性天气应对主管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章评估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针对每次突发事件处置或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预案是否修订的明确意见,并报请预案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预案修订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和完善: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等进行。仅涉及附件和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调整,变更部分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四十六条应急预案应当设定有效期,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第九章组织保障和奖惩

  第四十七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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