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民爆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培训涉爆从业人员。
十四、民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十五、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归口管理。
十六、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持国务院国防科工委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证件。
十七、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在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十八、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按国家条例规定,配置电子管理设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生产产品的销售信息,销售资料至少保存5年。
十九、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必须经过银行交易,严禁现金交易。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属国家统管专营物资,严禁自由买卖、转手倒卖或用民爆物品换取其它物品,严禁转让、转借、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二十一、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持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销售许可证》进行工商登记方为合法。凡是进入我市的民爆物品需经合法销售单位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结算。
二十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信息的采集上报系统和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健全的财税物价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十三、市级民用爆破物品公司是本市唯一的持有国家颁布的销售许可证企业,统一负责本市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及配送业务。市级民用爆破物品公司按照需要可在各县或大型企业设立民爆分公司或民爆服务站。
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爆物品只能通过银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二十五、购买民爆物品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