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爆破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行业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渭南市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的企业和个人。
三、凡在我市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四、市政府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主管安全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司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民爆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山开采、公共安全等政府职能融为一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报告举报督办制度。
五、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行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管理的原则,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使用处于受控状态。
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作业场所的生产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进行监管,主要职责是:
(1)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
(3)监督管理民爆从业单位生产制度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4)监督检查民爆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配合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市县公安机关是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查生产、销售、运输爆炸物品单位资格。办理作业单位爆破许可证件。核发作业人员许可证件。
(2)指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4)依法查处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
(5)采集上报民爆物品流向信息。
八、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民爆物品的购入审批,办理购买运输证件。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爆破作业单位所需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审批,办理购买运输证件。市公安局下属的八个列编公安分局负责所在企业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所在地县级公安局负责流向信息采集上报。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爆破作业的企业办理工商执照时应提供主管部门办理的生产、销售、爆破作业安全许可证,工商部门凭证办理工商执照。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生产、销售和爆破作业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规处罚。
十、国土、煤监、矿管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一、民爆物品使用量较大的企业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购买所需的民爆物品,但需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
十二、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爆破作业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相应企业的行业监管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有关政策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的行业政策和法规定期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纠正。(3)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工作,调查处理产品质量事故,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4)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进行督办,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