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审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自接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材料目录;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3.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6.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复印件;
7.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8.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它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各一式一份)。
(三)以上申请材料电子版一套。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一)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按目录顺序,分册装订(胶粘);
(三)提供文件的打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白色复印纸,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