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7.1.3条 |
粉尘车间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 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6.1.1条 第6.1.2条 |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粉尘车间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粉尘车间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工业企业设计卫 生标准》GBZ1-2010 |
粉尘车间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供电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架设做到有序、相色正确,标志整齐清晰。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搭设临时用电线路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并不超期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
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
粉尘车间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安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17269-1998《铝 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5.3条、 第5.5.4条 |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1条 |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 |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