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的第二层含义是:“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都讲了一些千真万确的大实话,千篇一律,可谓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但可操作性如何?例如:“进入作业场所戴好必备的防护用品”。这句话一点没错,但并未说明戴什么样的防护用品,如何检验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如何正确配戴?并未给出答案。这样的安全制度、规程让操作人员如何来执行呢?能否起到指导安全操作的作用呢?就拿戴安全帽来说,很多人知道在哪些场合应该戴,但不知怎么戴,所以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中应该写明具体的戴法,首先应正戴安全帽,不能歪戴、反戴;第二应将内衬圆周大小调节到对头部稍有约束感,但不难受的程度,以不系下颌带低头时安全帽不脱落为宜;第三必须系好下颌带,下颌带应贴紧下颌,松紧以下颌有约束感,但不难受为宜。这个例子充分说明,首先要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可操作性,其次,才能要求员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的第三层含义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是不是经过了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就具备了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呢?不是的。一个人通过培训讲师的描述,就可以达到完全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这是不可能的。举个例子,就拿大学生来说,要想掌握一个解题方法,不仅要听教授的讲课,还要通过一定的、有针对性的练习题的练习、检验,才能保证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何况我们的工人还不一定都有大学生的基础啊!所以,要想达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不仅要掌握正常状况下的操作,还应掌握非正常状态时的应急处理方案,方能做到安全发展。
再看看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到底应该“会”干什么?“能”干什么? “可”干什么呢?
虽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在这方面尽管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执行到位,存在培训走过场,考核走形式的现象,只要把培训费如数一交就可以拿到需要的培训证。导致主要负责人相关知识的欠缺,无知无畏、违章指挥,一味追逐利润,“要钱不要命”,自豪地把自己违规冒险追逐到的“利益”,当做炫耀的资本,客观上助长了其麻痹与侥幸心理,把遵章守纪者当做“教条主义”的典范予以嘲讽,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的生命健康,不注重安全投入,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出事的机率较小,以致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令人痛心疾首。
通过以上分析,就可看出目前的培训还无法成为安全发展的第一道防火墙,培训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培训工作需要扎扎实实的去做,来不得半点含糊,不管是企业负责人,还是安全管理干部,还是一线的操作员工,不论是培训者还是被培训者,都必须充分认识培训的深远含义,这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重视培训的作用,扎扎实实做好各级培训工作,把培训从“走过场”当作“上战场”,让培训真正起到安全发展的第一道防火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