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快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工作体系。在现有的基础上,建议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延伸至乡镇,在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作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区)级安监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强化乡镇安办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力度。在村(居)应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成立相应的安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则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充实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力量,配齐其日常工作运行所必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同时逐步改善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法律、化工、建筑、机械、矿山方面的人员,并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三是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在安全评价、安全管理、检验检测等方面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和服务。
(三) 加强安监队伍建设。一是要抓好培训。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形势、新变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安监人员掌握安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二是要强化职能。要从单纯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向行政执法转变,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把行政执法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监察执法等方面上来。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作风,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到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三是强化制约。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过错追究、责任约束、违纪查处力度,对无视法律,搞人情关系,放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一是要积极推行在安全生产上委托乡镇执法。明确委托执法的部门、委托执法内容、委托方式、工作职责等,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强化乡镇安全管理职能,有力地调动乡镇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安全生产从主观管理向依法治理、从控制事故向标本兼治转变,解决乡镇政府在安全管理上责任大、权利小的突出问题,实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凡检查中发现责任制形同虚设或落实环节有缺失的,要采取经济处罚的办法促其整改。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不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五)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建议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逐年递增,用于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投入,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和安全检查检测设备。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抓好隐患整治,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三是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设立“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费用”,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数额划拨,各企业从销售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实行专款专用。全面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风险抵押金政策,做到应提尽提,应缴尽缴,对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一是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惩,促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在向各乡镇、相关部门收取安全生产责任金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向重点企业收取安全生产责任金的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奖惩,促使企业高度重视和抓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健全安全事故防范机制。按照省政府要求,把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办企业的前提条件加以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凡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工艺、设备危及安全生产、员工未经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其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参加,认定其符合劳动安全要求后才能施工和投产。认真开展企业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通过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为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服务,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化安全。三是要发挥企业主体责任的作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企业自主负责上,使安全管理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真正把非公有制及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搞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法人和个体业主,要分期分批依法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