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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在建筑倒塌事故中的安全防护

作者:魏新宇 石亚峰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6日

    倒塌事故是我们消防部队处置较多的抢险救援任务,近几年来先后发生福州市闽侯县“8.26”爆炸事故、厦门市“8.9”厂房坍塌事故、哈尔滨市人和世纪广场地下工程“8.16”坍塌事故、石家庄市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7.28”爆炸事故等。这些事故有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坍塌、有受爆炸的冲击作用倒塌。处置复杂而艰难,再加上消防特种防护器具欠缺,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和措施不到位或指挥员指挥失误,导致部队在灭火战斗和抢险救援中,容易发生消防员伤亡事故,给部队、家庭和个人都造成了损失。因此,消防部队如何做到既要保证消防队员自身安全,又要成功处置灾害,既要结合现有装备实际,又要快速救人,以减少人员伤亡,是摆在当前各级指挥员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建筑物坍塌事故的特点
 
    (一)突发性。建构筑物坍塌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或者是人为破坏,如石家庄爆炸案;或者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或者是存在设计缺陷等。除个别自然灾害有一些先兆外,大部分坍塌事故都不可预见,瞬间发生,使正在工作、生活的人们来不及做出有效的反应和抗御,就被埋没在砖瓦水泥的废墟中。

    (二)破坏性大。正是由于建筑物坍塌事故具有突发性,大量的人员和财产来不及做出防范和转移就被埋没,人员受到致命伤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其破坏力之大,灾后恢复时间之长,都远胜过其它灾害。

    (三)救援困难。事故发生后,现场秩序比较混乱,一方面遇难者家属及幸存者迫切地搜寻亲人,一方面救灾队伍先后到达,互相交叉影响,而且在现场存在着触电、燃气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以及发生火灾的危险。救援展开的环境不利。救灾人员对坍塌现场内部的情况一无所知,救援是在无明确目标条件下展开,盲目性比较大。
 
    二、消防部队在坍塌事故救援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消防部队职责不明确,体制不健全

    从我国来看,《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外,还应当参加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这里虽然对消防部队担负事故抢险救援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执行任务时的具体职责和地位并未明确界定。而从我国现行灾害救援体制不难发现,一旦发生某种灾害,往往是公安、消防、卫生、交通、军队等诸多部门联合作战,而对于建筑物坍塌事故,在救援中消防部门经常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职责并未明确,消防部队在执行任务时需和其它部门联系协调,有时还需市政领导亲自下达命令。个别消防部队领导甚至怕承担责任而不愿意具体指挥,消极参战。大部分消防站都没有针对建筑物坍塌事故的救援预案,这些都造成救援现场指挥混乱,不仅使救援行动展开缓慢,严重影响了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极易发生消防员伤亡的事故。
 
    (二)缺乏先进的救援工具和防护工具

    由于我国消防部队一直以灭火为主要任务,配备的装备器材也以灭火器材最多。

    近年来,许多城市虽组建了消防特勤队,装备了部分特勤器材,但主要针对的是化工、核放射等事故,而应对建筑坍塌事故的专业设备很少甚至没有。
 
    专用装备科技水平不高。坍塌事故救援原来不是消防部队的“主业”,其它参加救援的部门也只是“专业相近”,大家都没有针对性的武器装备,现场救援人员很多,器材也带了不少,但真正用上的却不多。最后经常是赤手空拳上阵,既费人力,又费时间,再加上适合建筑倒塌事故救援的防护装备的短缺,所以在此过程中,就容易造成消防员身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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