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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中介机构在当前消防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作者:黄艺升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4日

   过去,消防机构对全社会的消防工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消防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程序繁琐、效率较低、权力过于集中。防火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届时又亲自复查结果,消防审核后又自己验收,消防产品自己监督使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整个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近几年国家几次改革消防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推向全社会,社会的消防中介机构就如此产生。

    这些中介机构在消防管理工作中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机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1、消防中介组织的成立、运行、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应负何种责任,则无明确规定,限制了它的发展。价格管理上不规范,不同的公司在价格上有很大差异。资质管理上不规范,作为消防中介组织所需的条件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不规范。
虽然引进消防中介机构的愿望出发点是更加完善社会的消防管理,但是目前我国的消防中介机构,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的弊端;中介机构在消防技术存在技术不够专、不够精、无法承担应有的消防中介能力的现象。再说,消防中介机构是企业,需要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自由地选择这些中介机构。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操纵下,按照“低价胜高价汰”的原则,不管他的资力怎样,谁给我优惠的价格就用谁的,谁提的意见少就用谁的;反之,不管它存在多少不合理的地方,谁用我的就给他优惠的价格,就少提点意见和建议,只要消防部门通过审查就万事大吉了。在这样的思想下,消防中介机构也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2、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一是消防中介组织是大多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客观评判的机构,但是目前,作为中介组织判断标准的科学的评价体系还不全面和完善,造成消防中介组织所做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权威性,势必影响消防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二是消防机构的职能尚未彻底转变消防机构权力过大,消防事务仍然由消防部门全面参与,消防中介组织无用武之地,自然地抑制了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而消防机构权力的合理收缩,就会促进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
    3、 专业人才的缺乏导致服务质量和水平可信度不高。目前一些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现代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消防科学作为一门边缘学科需要融会贯通多门学科的知识,本身专业人才就很缺乏。相应的消防中介组织中部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大部分依靠一部分从消防部队退休下来的人员来进行言传身教,不能系统学习,影响了消防中介组织所做出的结论的科学性。
    从目前正在执行的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来看,因为尚未出台有效的监督措施,消防设施并未达到期望的效果,检测报告经常存在反应情况不实,内容不专业,甚至有虚假报告的现象。再者,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家暂没有严格要求和规定,如持证上岗等。一些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现代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相当一部分是机构改革中分流下来的富余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不管是从职业道德上,还是专业素质上,都起不了中介的作用。
    4、 消防中介组织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目前消防中介组织发展还没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相对市场需求来说,中介组织的种类不齐全、数量偏少,从而限制了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部分还导致了行业和地区垄断。
    现阶段我国的消防中介机构的种类不齐全。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种类及标准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原来需要审核、审批方面的项目,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施性能及消防产品的检测已引进了消防中介机构。但是,对于消防验收方面,如建筑防火的防火间距、疏散措施、防火防烟分区、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等非消防设备类的,应该由怎样的中介组织来评价,目前尚没有具体明确这方面的中介机构,更没有明确具体的办法。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消防中介制度,完善消防中介机构在消防管理中的正确引用,是目前整个消防管理体系中最迫切的任务。
    1、完善立法、 规范行为。充分发挥消防中介组织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步伐,制定该组织的组织规则、行业规则和职业规范,明确该组织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审批程序,活动宗旨和权力义务等,使该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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