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用火用电制度
1、严禁在禁火区动用明火或使用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若因生产等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2、仓库或易燃货物堆栈周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车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具(生产性使用除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蜡烛照明。
3、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炉灶附近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炉火要有专人负责,人离开时将炉火熄灭或处理好。
4、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乱拉或超负荷使用,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线穿过构件要加套管,线头连结需牢固。
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不宜用电气照明,必须安装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电、气焊接要由持证电焊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接盛放可燃物体的容器中时,应先将容器洗干净,以防残留物燃烧爆炸。
(三)、施工现场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炉、电气炊具及砌炉灶。
2、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及防火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气设备及拉搭电源线,严禁采用钢丝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严禁在电气闸刀、开关箱或配电箱1米以内堆放,挂设杂物。
4、工地各工种完工或下班后,应及时清除干净易燃、可燃废料。
5、现场必须配备适当灭火器材,并不准挪为他用,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学会操作,能扑救初起火灾
(四)、施工现场生产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生产中的明火作业管理,做好防范工作,落实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现就工地明火作业审批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明火作业审批范围
工地的车间、仓库、生产过程中在下列规定范围内,必须做好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
(2)、焊割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3)、高空焊割作业。
2、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1)、明火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品必须清除。
(2)、明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时,应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制品、湿麻袋等以隔离火星,并做好焊割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3)、应检查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品堆放及管道孔洞内有否留下焊渣隐患。
(4)、高处动火要设置火盘、安设铁皮遮挡或用不燃物围栏。
(5)、操作现场要配备适量的灭火器,要指定专人看护,做好防范工作。
3、作业报批方法
(1)、生产中需明火作业的生产人员应事先向工地负责人报告,领取明火作业申请单。
(2)、申请明火作业者填写作业申请单。
(3)、审批时,由工地的负责人召集焊工、工地安全员先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焊工、工地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4)、在进行较大危险性的焊割作业时,应报公司保卫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