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施工组织
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3. 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4.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5.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6.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2.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4.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5.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6.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2.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3.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5.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6.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7.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8. 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 拆除工程
1.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5.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1.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3.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4.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5. 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6.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2.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等
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
方可作业。
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
业。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公司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
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6 在生产公司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
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7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8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
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1.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2.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5.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一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
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 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 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 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三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 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 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1.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
2.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 第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1.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 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 盲板由第各生产公司及设备动力公司分别保管、使用。
4.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5.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6.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1.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 清理现场,保证工作现场干净整洁。
5.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3.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5.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6.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