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要求对各阶段工程的质量安全自动进行评价,各个分部工程设置不同分值权重,评价结果是对现有已完成的工程所进行的评价。
3.监理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与施工企业同期进行。
4.计算日18时前通过自动评分系统采集的数据参与当日计算,计算日18时后通过自动评分系统采集的数据参与第二天计算,计算日当日无在建工程的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分别赋予质量管理评价和安全管理评价水准分30分。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的最终得分分别乘权0.4和0.6后相加为其工程评价得分。
(三)工程评价规程。
1.工程责任质量监督员和责任安全监督员应对所监督工程的上传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确认。
2. 各工程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安全管理评价按本工程总包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分数计入相应专业评价。工程质量管理评价由总包单位对其按实际进行好、中、差3个等次的评价,获“好”等次评价的,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得分为本工程总包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加5分,获“中”等次评价的,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得分为本工程总包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分数,获“差”等次评价的,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得分为本工程总包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分数减5分,计算后评价分数计入相应专业评价。工程总包单位自行完成专业工程的,应另登记为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其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分数计入相应专业评价。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现场诚信评价分数通过自动评分系统上传至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参与企业综合诚信评价的计算,参与计算的分数采用计算日前二天的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得分。
四、得分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每日的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得分由企业评价评分、工程评价评分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分相加组成,得出其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最终得分;监理企业每日的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得分由企业评价评分和工程评价评分相加组成,得出其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的最终得分。得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计0分。
五、其他规定
(一)各评价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将职责落实到个人。对疏怠职责、徇私舞弊、评价不公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或其正常施工工程应当评价未被评价的,应在评价后5日内向评价单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照片等。评价单位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5日内查实情况予以处理和答复。异议企业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答复5日内向评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或广州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书面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调查并答复。被答复企业对答复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广州市建委和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和专项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确认上传资料的,责令责任监督员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所属监督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