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同责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A、B、C三级:
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四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一般事故A级报告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5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的事故;
(四)道路沿线因天气等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造成高速公路损毁导致交通中断的事故(估计在2小时及以上);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收费所、服务区加油站、餐厅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桥梁、边坡、隧道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事故;
(七)服务区、收费所发生严重服务投诉事件;
(八)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五条 本单位所辖路段发生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按一般事故A级报告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分公司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信息报告、抢险、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