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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6日

        第八条  直管板块范围内各类事故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报告: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科室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科室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分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分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同时要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以及情况紧急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发生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除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同时按事故等级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分公司报告。
        (五)分公司本部发生事故,按《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交投[2009]145号)要求,直接向集团有关部门报告。
        在事故发生后,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科室等特殊情况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公司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处置应按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事故救援。分公司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和较大涉险等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等级事故,无人员死亡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安全分管领导(必要时分公司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配合事故救援;
        (四)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安全分管领导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五)发生一般事故C级时,事故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分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和较大涉险事故(事件)后,或事故还在继续,隐患未完全排除,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发生事故单位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事件)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分公司处理事故(事件)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由安全管理部和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向分公司报告。事故(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事件)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或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分公司领导对各单位所报书面材料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的,各单位应当在接到批示或指示后48小时之内,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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