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产品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并提出试运行总结报告,做好终止试运行的准备。试运行工作结束前,协议双方应根据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商定试运行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费用等事项。在解决了技术审查(鉴定)所遗留的问题,产品改进得到充分考核后,可结束试运行。由试运行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同制造厂,向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申报试运行评价(鉴定)。
5 电网现场试验
5.1 高压开关设备需进行电网现场试验时,由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组织安排。
5.2 进行电网现场试验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小对系统正常发、供电的影响,被试产品进行电网现场试验之前,应尽可能在试验站已有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考核。
5.3 承办电网现场试验的单位可根据试验规模的大小和对电力系统影响的程度,与被试方协商确定试验费用。
6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原则
6.1 各电力设计、物资、基建和运行单位选用国内(包括中外合资)制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高压开关设备必须是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产品,产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应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结构性能相同,各发、供电单位不得装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则造成事故时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6.2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进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时,应有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参加。
6.3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电网运行工况、产品性能和运行业绩,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至少应考虑满足十年内电网发展的需要。
6.4 城市电网、发电厂和变电所,宜选用无油化产品。7.2~40.5kV电压等级宜选用真空断路器,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选用SF6电器,选用SF6开关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和处理设备。
6.5 由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投运使电网短路电流增加时,运行部门应按电网发展规划的最大运行方式,核对开关设备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能否满足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早向规划、基建部门提出更换。
7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1 新产品(包括新设计和改型产品)和完善改进后的产品,未按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前,一律不得订购、安装、验收和投运,否则运行部门有权拒绝使用。
7.2 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电力系统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各级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凡订货批量较大或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均应进厂验收。验收应包括对工厂生产过程、零部件质量、产品出厂性能的全过程监督。为确保基建安装质量,运行部门人员应提前进入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单位把好安装质量关,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彻底处理,不留隐患。设备交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不符合要求运行单位不得验收和投运。
7.3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使用上把好关,选用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制造厂按照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生产的产品(按鉴定型号、规格)。不得选用采取各种手段横向整机扩散、转让、出售铭牌和入网证书的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各种“分厂”、“联合体”如非法使用认可厂的铭牌或证书,一经查出,将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原认可厂的资格。
7.4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收集各种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和事故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制造厂,协助制造厂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为了促进制造厂提高产品质量并及时解决事故中的质量问题,对高压开关设备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7.5 凡生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产品销售到国内电力系统,均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从国外引进的40.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批量整机或批量散件组装的产品,应在中国有资质的试验站进行全部型式试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应在中国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7.6 为了解各地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的生产范围和供货品种,防止无序生产和未经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建立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及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建立全国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每年发布一次公报,提供可订货的厂家、品种和规格的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8 高压开关设备的更换原则
8.1 凡在电网中服役20年以上的高压开关设备,可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的结果给予更换。
8.2 当断路器的实际短路电流开断能力不能满足其安装地点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要求时,应予更换。
8.3 凡国家或电力系统已决定停止、装用的产品,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有计划地淘汰。
8.4 运行中的高压开关设备,因其性能或质量明显地不适应安装位置运行工况要求或不能保证运行安全时,应予更换。
9 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