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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4日

  
        第四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
        第十七条  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由各工区的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接受安质部门的监督。火工品购买前应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按计划与民爆公司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购买后应按深圳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各种追踪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和员工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的物品应保证质量合格,杜绝不合格物品进入现场。购买火工品时,要到深圳市公安部门同意的、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
       
        第五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
        第十九条   根据合同规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由配送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规定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有相应上岗证且熟悉所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油料、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是储油罐或密封油桶;火工品装运必须使用箱式货车;悬挂醒目的危险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二十二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二十四条   装卸、倒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载;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管理员办理交接、清点、验收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六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在使用时,按计划要求办理,并在使用现场作好防护措施。火工品的使用必须向深圳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工区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深圳市公安局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各工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即时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本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三十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领取。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三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三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参建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还配送单位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八章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工区物设部、安质部要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常抓不懈,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搞好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保管、退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或经有关机关和部门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停止爆破作业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和协助工作。
        第九章  总结和推广
        第三十八条   各工区依据中国中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和经理部《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总结、推广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奖励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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