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学生和教职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素质教育不断推进,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不断提高教师、职工、学校行政人员的预防意识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基础,不断落实各类预防措施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关键。预防第一,处理第二。
第三条 学校每位教师、职工、行政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法履行好自己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保证学生安全有效地参与各类教育活动。
第二章 各自职责
第四条 教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各类教学活动时,应加强操作安全、运动安全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并帮助学生排除其周围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素。体育教师事先须对相关运动器材、场所作好仔细检查,运动项目和强度应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应注意女学生生理特点,给予适当照顾,运动中要有防范措施和安全性的技术指导,谨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化学教师指导学生正确使用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易燃易爆的药品、正确使用实验器具、正确完成实验步骤,严禁违规操作,发现药品、试剂、实验器具有问题,应及时停止使用。避免溅液、燃爆等事故的发生,同时严防毒性或腐蚀性较大的药品被擅自带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物理教师、生物教师、劳技教师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实验器具或有关呈尖带刃的工具或电气设备,发现实验器材、工具或电路电器有问题,应及时排除故障或停止使用,谨防划伤、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管理人员平时应经常检查并及时处置含不安全因素的实验器具、实验药物和通风、排废设施,应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实验器材、实验药物和其他相关物件,并应做好各类药品和有危险性器具的保管工作,尤其是保管好毒性和腐蚀性较大的
药品,谨防外流或被盗。
团队和文体活动中,相关教师要做好组织、指导、巡视工作,谨防意外。
2、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以免事故发生。
3、学生间不论何时何地何原因发生争吵或斗殴,一旦看到,应立即上前予以教育和劝阻,谨防事故扩大、恶化。
4、遇学生违纪违法时,教育、批评手段要合情合理,禁止采用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免导致学生出走或自伤或自杀等事故发生。
5、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协助学校有关人员处理,或积极救护,或保护现场,或协助举证。
第五条 班主任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工作职责
1、通过日常教育,不断增强学生自我预防伤害事故发生的意识和规避危险的能力,指导学生学会求助,如呼救、报警、逃生等。提高学生“肇事者要承担责任”的法律意识。
2、不提倡未成年的学生去做力所不及的事,禁止安排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从事有危险的、超重体力的活动。
3、发现学生正在参与有危险性的活动或有可能发生自杀、自伤迹象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教育学生上学、回家路上注意安全,教育学生不得擅自脱离活动群体、擅自离校。每天早上须清点人数,了解缺席学生的去向、原因,发现学生早退、旷课、出走的,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学生有事有病需请假的,必须要求其上交请假条。
5、要及早向家长了解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并及时向有关教师通报,但须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6、班上学生患有传染病的,须及时通知家长领回去,及时与正常学生隔离,待医院出具可复学的通知后,方准予复学。
7、教育学生每天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校和离校。
8、学生轻微的伤害事故由班主任自行处理好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9、积极向学生监护人宣传安全防范办法。
第七条 后勤职工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工作职责
1、门卫人员认真做好校园保卫工作,严防外来人员进校伤害学生,毁坏校产和窃走财物。协助行政值日人员做好每天学校清场工作。
2、维修人员应做好各项检修工作,如房舍、门窗、吊挂物、电路电器、场地、道路等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 学校行政人员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工作职责
1、校长和分管领导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向全校师生员工宣传有关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师生员工依法行事和以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制订有关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规定,指导德育处(团委、大队部)、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的相关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制,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预防工作。经常对学生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学校所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德育处加强对班主任安全防范的指导和对全体学生的安全教育。在组织教育活动时,督促指导班主任及有关人员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及时上报重大伤害事故,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好善后事宜。
3、教导处加强对全体教师尤其是体育课教师、实验课教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的教师的安全防范的分类指导。在组织教学活动时,督促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协助德育处处理好学生伤害突发事件。
4、总务处要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整洁的学习环境,提供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饮用水、教学用具。定时检查房舍、道路、场地、护栏、管线、吊挂物、大型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视情况及时向校长提出翻修或重建建议。督促后勤职工尤其是门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及时协助德育处处理好学生伤害突发事件。督促校园内施工单位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一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二要在第一时间内即出事后的24 小时内,及早报上级行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以利取证和确认责任。
第十条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教师、职工、学校无责任的 涉案人员须提供相关的依据。在处理事故时,须注意避免损害其它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且学校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的教职员将受到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来说,也有义务和责任关心和指导学生在主动避免在此期间以外发生各类伤害事故,也有义务和责任指导家长教育孩子规避各种危险的技能。
第十三条 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如遇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当以后者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负责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领导工作,全面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颁布日期起实施,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