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国务院作出决定严肃处理“渤海二号”翻沉事故,指出“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1981年3月,国家经委、劳动总局等9个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中提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同时要求“预防为主”。
1983年4月20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3年5月18日,在国发85号文《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提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到了1987年,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此后的表述一般为:在安全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90年以来,政府文件或权威文章都说: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7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表述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种提法,是广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与时俱进,艰难探索的成果,十分精练,十分科学,具有十分深刻的内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正确地阐明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关系;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
“安全第一”指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的头等大事,是企业领导的第一职责。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时,坚持安全第一、生产其次,生产必须安全,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当安全与生产对立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质量第一”与“安全第一”是完全统一的,它们分别是两个范畴的第一。“质量第一”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是讲质量与数量的相对关系。质量之于数量犹如正负号之于数目字,必须质量第一,绝不可“质量第二”。高素质的人,高质量的工作,高质量的设施,必定能保证安全,怎么能把质量与安全对立起来、分出个先后呢?
“预防为主”是指“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之间的关系,要把主要心思和精力用在落实预防措施上,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更重要;正如江总书记说的“防范胜于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