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策建议
3.1 提高办矿门槛,严格准入制度
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最低办矿规模的规定,从严控制新建矿井的规模和数量,新建和整合后的矿井晋、陕、蒙地区不得低于30万t,华北其他地区和东北、西北、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t,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t;“十一五”期间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t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要对办矿申请人的办矿能力严格审查,不具备煤矿开采、隐患治理、灾害防治等条件,不具有详细的煤矿开采计划和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保险等方面保证措施的,一律不准办矿。新办煤矿必须达到基本安全条件,煤矿设计、建设要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矿井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打击违法非法生产,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力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常抓不懈,加大对非法开采、死灰复燃小煤矿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开采煤矿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对非法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严厉打击,绳之以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列入关闭对象的16种煤矿坚决予以关闭,把关闭对象从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扩展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扩展到淘汰落后生产力,以及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
3.3 大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加快规模结构调整
按照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对现有小煤矿的矿业权、产权进行重组,对采矿权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实施采煤工艺革新、技术改造,实现对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彻底解决小煤矿过小、过散、过乱问题。一是大矿兼并小矿。国有大矿采取兼并、收购、改造、重组等方式,就近整合一批小煤矿,并对其进行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二是优势整合。对资源可靠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整合不仅仅是煤炭资源(储量)的整合,还必须是资金(资本)的整合、矿井生产系统的整合、管理和人员的整合,否则予以关闭。
3.4 建立资源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资源管理秩序
探矿权、采矿权、煤炭储量管理是小煤矿管理的重要环节,要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高度出发,减少随意性,增加科学性,建立资源管理的约束机制,规范煤炭资源管理秩序。探矿权、采矿权人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依法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家要加大采矿权价款的收取额度。加强小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对总储量、日采量、已采总量和剩余储量进行动态监管,严格监督管理,对于非法开采、超层越界等破坏资源、扰乱秩序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取缔。完善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改变过去以销售量或包税制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按资源占有量征收资源税,并与回采率挂钩,以提高小煤矿办矿成本和资源回收率。
3.5 提高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为解决小煤矿不会管、管不好和技术、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小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对合法的存量小煤矿,应尽快在分布集中地区,组建技术服务机构,专门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要紧紧围绕煤矿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材料更新、通风系统改造、瓦斯等自然灾害治理、矿图测绘、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新、改、扩建工程的论证及方案设计、系统调试、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评估、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业务开展工作。可以依托煤炭类大专院校,成立技术服务中心,对小煤矿开展技术服务;依托国有煤炭企业的技术力量,成立服务站,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地方政府可以公开招聘社会人员,组建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3.6 建立稳定的政策环境,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
要制定完善而稳定的小煤矿产业政策,促进小煤矿健康安全发展。要把小煤矿的发展纳入煤炭工业整体发展规划,明确小煤矿未来发展方针、方向、发展出路,明确小煤矿安全准人标准、技术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对各类小煤矿的采煤方式、采掘机械化程度、机电、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灾害防治系统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实施小煤矿产业政策,促进其整合改造、产业升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逐步走上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