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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4日

1.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1)、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车辆满足安全行驶要求,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机动车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车祸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
为督促车主保持良好的车况、确保行车安全、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应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7月12日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检验方法,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
2)、旅客运输安全运行要求
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
3)、货物运输安全运行要求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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