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8职业健康安全内审员培训
5.2.8.1工厂安全部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内部审核人员培训,各部门派人参加。
5.2.8.2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登录《合格内部审核员名录》,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承认并由公司最高管理者聘任。
5.2.9外来人员的教育
5.2.9.1进入公司范围内的合同方必须签订《合同方安全协议书》,通过《合同方安全协议书》向其传达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5.2.9.2 进入公司范围的合同方工作人员,根据《厂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外厂人员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教育宣传,主要内容:
①所在范围内主要的危险区域、安全注意事项;
②所在范围内的可能紧急情况及预防措施;
③自救逃生的路线及方法等。
5.3培训效果及确认
5.3.1 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公司全体员工意识到:
5.3.1.1 满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5.3.1.2按照安全作业规程作业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5.3.1.3违反作业程序的潜在后果及相关紧急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
5.3.2培训效果的确认
5.3.2.1公司内的培训凭考核结果确认培训效果。
5.3.2.2公司外培训时,由部门通过取得的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有效证明确认培训效果,并向人事部报送备案。
5.3.2.3以上培训效果确认在《培训教育通知/报告书》形成记录和存档,对达不到培训效果的,必须重新培训。
5.4 培训情况报告及记录
5.4.1各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后,于次月内将上月安全培训相关的情况
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登记《员工培训教育登记卡》报人事部,交人事部统一存档管理;
5.4.2人事部汇总后,将各部门的安全培训情况交工厂安全部备案,公司安全部登记在《安全教育登记台账》内。
6、相关文件(略)
7、相关记录
7.1《培训教育通知/报告书》
7.2《员工培训教育登记卡》
7.3《培训教育签到表》
7.4《年度员工培训计划表》
7.5《三级安全教育卡》
7.6《安全教育登记台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定义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责任
人力资源和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责任到人,保证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4、内容
4.1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4.2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4.2.1产品有名称、型号;
4.2.2有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2.3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2.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4.2.5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5.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防护设施管理员;
5.2制定并落实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5.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6、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其中包括:
6.1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2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6.3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报告。
7、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9、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且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个体防护用品(以下简称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部委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某省劳动厅《某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
2.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临时增加发放的审批,审查个体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监督个体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2财务部门应确保购买个体防护用品的资金,保障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供应。
2.3个体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发放的,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2.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由管理部门按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按时发放。
3、发放
3.1个体防护用品按公司规定标准发放。
3.2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部门,应严格按本制度做好个体防护用品购买、发放工作,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供应。
3.3多种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的作业工种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其他作业的个体防护用品,由班组管理发放。
4、使用
4.1各部门应教育员工按照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2员工应自觉按照个体防护用品的防护机理和如下规则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2.1防护帽
4.2.1.1安全帽:在有坠落物体或其它物体易造成碰、刮、撞伤头部的场所或工作过程中必须配戴;
4.2.1.2布帽:所有员工进入作业场所时配戴。
4.2.2呼吸护具
4.2.2.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在切削、焊锡、清扫、打磨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时必须配戴。
4.2.2.2防毒呼吸护具(过滤式防毒面具):在喷漆、印刷、化学试验(检验)等有毒气体危害的作业时必须配戴,并应选用相适应的防毒面具(详见附表)。
4.2.3面护具
4.2.3.1接护目镜和面罩:在维修工作的电焊、气焊、氩弧焊等有辐射线危害眼睛的作业时配戴。
4.2.3.2防护眼镜(平光眼镜或全封闭式有机玻璃眼镜):详见《防护眼镜使用规定》
4.2.4听力护具
护耳器(耳塞):在冲压、切削、敲击、大型机床、发动机调试、发电机房(工作中)等有产生低(高)频噪声危害作业时必须配戴。
4.2.5防护鞋
所有进入工厂的员工都要穿安全鞋。
4.2.6防护服:工作服:在生产场所必须穿着。
4.2.7防护手套
4.2.7.1棉纱、帆布手套:在从事搬运、剪切金属等有危害手部的作业时必须穿戴。但在旋转的机械电器设备、工具及抡锤时严禁穿戴。
4.2.7.2绝缘手套:A类--在交流电压小于1KV、直流电压小于1.5KV的作业时必须配戴;B类--在交流电压小于7.5KV、直流电压小于11.25KV的作业时必须配戴;C类--在交流电压小于17KV、直流电压小于25.55KV的作业时必须配戴。
4.2.7.3耐酸(碱)手套:在有酸(碱)危害手的作业时必须配戴。
4.2.7.4焊工手套:在电焊、氩弧焊和气焊等灼热飞浅物、电流危害的焊接作业时必须配戴。
4.2.8防坠落个体防护用品
安全带:在高空作业有跌落危险时必须配戴。使用时,应高挂低用,不准打结使用,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松动或其它不胜负荷的物件上使用。
4.2.9防毒面具滤毒罐类型和防护对象:
滤毒罐 编 号 标色 防毒类型 防护危害因素
1L 绿+白道 综合防毒 氢氰酸、氯化氰、砷化氢、苯、溴甲烷、二氯甲烷、毒雾、毒烟等
1 绿 综合防毒 氢氰酸、氯化氰、砷化氢、苯、溴甲烷、二氯甲烷
2L 桔红+白道 综合防毒(防CO) 一氧化碳、各种有蒸汽、毒烟、毒雾等
3L 褐+白道 防有机气体 有机气体与蒸汽:苯、氯气、苯氨类、毒烟、毒雾等
3 褐 防有机气体 有机气体与蒸汽:苯、氯气、苯氨类、二氧化碳、 四氯化碳
4L 灰+白道 防氨、硫化氢 氨、硫化氢、毒烟、毒雾等
4 灰 防氨、硫化氢 氨、硫化氢
5 白 防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
6 黑 防汞蒸汽 汞蒸汽
7L 黄+白道 防酸性气体 酸性气体和蒸汽: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和含氯有机农药、毒雾、毒烟等
7 黄 防酸性气体 酸性气体和蒸汽: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和含氯有机农药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监测及评价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造成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造成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管理和奖惩
3.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加强生产场所安全管理,消除各种职业危害因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3.2公司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对认真遵守、积极落实本规定,在预防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4、内容
4.1各部门必须对本部门工作场所的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分类、登记和建档。
4.2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所在部门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员工。
4.3各部门应当在存有较大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4存有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登记、建档,落实专人跟踪、监控,组织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员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5各部门凡有使用和储存各种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应当事先将有毒有害物品的理化特性、侵入途径、主要中毒表现、现场急救、个人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用书面形式送到公司安技部门备案,安技部门负责将上述内容载明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信息周知卡》上,由所在部门在相应场点张贴公布,告知员工及相关人员。
4.6各部门对可能生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