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在使用有毒物品或存在其他职业病危害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7.1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4.7.2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使用高毒危险化学品时还应设立警示告知牌(卡),告知员工这些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毒性、对人体的危害、急救措施及日常监测浓度(强度)、职业卫生技术部门电话及应急医疗救援机构电话等。
4.7.3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7.4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此处噪声,请您戴上耳塞”指令标识。
4.7.5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7.6在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7.7在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8公司安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的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登记存档,并由所在部门将监测结果在现场张贴,向员工公布。
4.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所在部门应当在这些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漏区,并告知和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对上述装置、用品、设备等的有效性和完好状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4.10人事部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保障、有关劳动安全、有关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相应工作场所或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
4.11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12供应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毒物品及危险化学品,必须附具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中文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供给有关部门。
4.13供应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毒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员工理解的方式加贴或栓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14工程技术人员在设计生产工艺方案时,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当优先选用低毒物品。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15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管理部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1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员工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并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定性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1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18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条件和安全评价,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五、工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范围内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
3、定义
3.1 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医学技术手段(健康检查)监护员工的健康状况,识别疾病的症状和体征,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进一步损害健康的可能性。
3.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职业禁忌证:是指由于身体某方面存在不宜接触某种或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接触这些危害因素可以加重暴露者身体不适的一些身体征象。
4、责任
4.1公司安全部负责统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同时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2公司总务部负责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在岗期间的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及员工患疾病的治疗管理和善后处理。
4.3 公司人事部负责组织员工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4.4各部门负责部门内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相关培训,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劳动个体保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工作;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员工健康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内容
5.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2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由总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结果记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告知员工。
5.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事部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5 当员工出现疑似职业病,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当事人到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以便及时确定所患疾病的性质和处理;当出现确诊的职业病时,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当事人到有关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以便患者早日康复。
5.6 当出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时,总务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以便安委会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7 安技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5.8在员工职业健康保护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按照《职业健康安全记录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具体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要求实施。
六、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卫生行为,保证公司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连续性和持续性,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在本公司内产生的所有与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有关的资料。
3、内容
3.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3.2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3.2.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3.2.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2.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图(用箭头表示);
3.2.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2.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3.2.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3.2.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2.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3.2.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3.2.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3.2.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3.2.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3.2.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3.2.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3.2.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3.2.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3.2.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又分为公司整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员工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公司整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了个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3.1 员工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3.1.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3.1.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3.1.3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诊断登记表等;
3.3.1.4疑似职业病复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相关资料;
3.3.1.5工个人其他健康资料。
3.3.2 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3.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3.3.2.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3.2.3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3.3.2.4职业病人名单,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3.3.2.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3.3.2.6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4、“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5、“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6、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7、“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8、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9、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10、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2、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4、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