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确保制出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除盐水;
第二条 按照化学运行规定对水处理设备、锅炉、汽机、除氧器等汽水品质监督,使其合格,并分析结果记在报表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增加分析次数,并将查明原因、处理情况,记在交接班记录中;
第三条 管理好自己管辖的设备,公用物品、仪品、分析用仪器,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给以消除;
第四条 当发现设备缺陷,对影响安全的重大缺陷应,随时向班长汇报,并将缺陷的情况记录在记录本上。将除盐水流量数字记于当天报表上并详细算出前一天送出的除盐水量;
第五条 运行中设备发生故障或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时,值班人员应做以下工作:
1、首先了解故障及异常情况和性质;
2、把情况迅速汇报给值长和车间;
3、保持清醒的头脑,亲自配合机、炉等有关人员寻找原因.清除故障和异常;
4、故障和异常清除后,应将详细情况和异常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发生的时间,记于交接班记录中,并报告值长和有关领导。
第六条 在化学水处理和其他检修时与检修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检修现场,修完后由车间主任或者专工验收合格后,值班人员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 保持化学设备、值班地点、仪表等清洁卫生。
第八条 负责对化学所属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第九条 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发给的通知和命令,车间组织研究修改的指标。
第十条 如发现汽水品质异常应及时与机炉、值班人员联系寻找原因。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在行政上受班长领导,在技术上受专工的领导。
第十二条 新人员培训期满并经车间考试合格,厂部批准后方能独立值班。
第十三条 运行人员离开岗位15天以上者,须实习一、二天后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当发现影响安全生产设备的问题时,值班人员要直接汇报给车间尽快消除。
第十五条 值班地点的公用物品,(工具,物品,仪器)非工作人员不准使用,借用时需经值班人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