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未按时做动火分析。
62.动火作业时没有消防后备措施。
63.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三点间距不符合要求。(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距明火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4.用关阀门、加水封等来代替加盲板等作隔绝方法。
65.使用氧或富氧气体进行置换和通风。
66.进入容器内作业,未进行置换、通风。
67.进入容器内作业,未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8.用动火分析代替安全分析。
69.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器外未设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
70.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无抢救的后备措施。
71.无证、无令开车。
72.超速行车、空档溜车。
73.带病行车。
74.人货混载行车。
75.无阻火器车辆(包括助力车)进入禁火区。
76.超标装载行车。
77.电气操作时,未使用绝缘工具。
78.用湿手、油手或使用工具拉、合电气开关。
79.机电设备检修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80.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81.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
82.跨越正在运转的机轴(如:皮带运输机)。
83.阀门当脚手架使用。
84.在易燃易爆区域防腐防锈作业,用铁器敲击管道、设备等。
85.用脚代替手去开关阀门。
86.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
87.在未经检查合格的脚手架上工作。
88.高处作业时未使用绳索或专用工具袋传递工具、材料或上下抛物。
89.无人监护情况下从高处往下扔东西。
90.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正确地使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和未扶好梯子。
91.在裸露的齿轮、链条、皮带、轴头等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其它工作。
92.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93.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的开关、闸、阀。
94.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95.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96.奔跳作业。
97.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98.机器超速运转。
99.超限(如载荷、速度、压力、温度、期限等)使用设备。
100.工件紧固不牢。
101.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102.手代替手动工具。
103.用手清除铁屑。
104.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105.未“敲帮向顶”开始作业。
106.私自搭乘矿车、自卸车。
107.在绞车道或行车道上行走。
108.无安全设施接近漏料处。
109.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档板、吊车吊钩)。
110.在起吊物下停留、作业。
111.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12.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13.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动力站(房)区域内逗留。
11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115.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116.多人工作时,配合不当。
117.二人以上工作时,未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118.站在正面,使用砂轮机。
119.在转动机件上放置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