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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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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安全知识培训 contents 目 录 1、刑法修正案安全知识 2、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3、三管三必管规定 4、重大安全隐患判定管理 5、八大危险作业规定 备注:2 PART 01 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8宗罪 三个必须 总体要求 1.1 总体要求 最终目标 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 首要任务 严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法律途径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 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 01 02 03 三个方面 备注:4 1.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扎实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三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高危行业领域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备注:5 1.3 三个必须 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01 03 建立安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逐级明确和公布安全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查处各类安全举报问题。 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要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02 备注:6 备注:7 备注:8 备注:9 备注:10 备注:11 备注:12 备注:13 备注:14 PART 02 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车间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 2 3 4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 7 备注:16 2.2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 2 3 4 5 6 7 备注:17 PART 03 三管三必管规定 “三观三必须”解读 落实“三观三必须” 案例分析 3.1 “三观三必须”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各方安全责任的解读 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负责任。 以单位中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分管人力资源的经理是要负责任的;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企业中管生产的副总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备注:19 3.2 落实“三观三必须” 杜绝企业的安全部门不仅仅是监督者,更重要的是主要参与者,是技术专业,是企业风险控制和危机处理的关键部门。安全部门应由企业技术最优秀的成员组成。他们了解整个工厂的体系运作过程,通过数据分析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是领导层的顾问、参谋;为各级执行层协调各项安全事务、解释标准和法规,帮助其完善操作程序、作业规章等,是各级执行层的协调员、资源库;为操作层提供风险分析方法、应急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是培训师、引导员。 事故厘清专业部门和安全部门的职责定位 杜绝推动专业安全并不是为了让安全部门掌握更多的资源,更有话语权,不是为了出事故后推卸安全部门的责任。同样,安全部门与专业部门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依靠安全部门统筹企业管理,在成本控制、质量掌控、效益提升等方面风险更高,不能成为现代化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专业安全推动的前提是安全部门能系统性分析现有安全风险,能培训专业部门的安全履职能力, 能为决策层提供相对定量的安全分析数据。 备注:20 3.2 落实“三观三必须” 杜绝专业部门具体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变更管理,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作业安全,负责管理服务本专业的承包商,负责调 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负责本专业领域的安全培训等。 正确认识专业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 杜绝同岗位职责一样,专业部门安全责任的履行同样受制于人员的履职能力。企业专业部门安全责任明确后,应明确有效履职的能力要求,基于能力要求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并将专业部门人员安全履职能力作为能力评估的一部分,确保专业部门安全责任做到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 备注:21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四 在一次安全巡查中,某公司分管安全的小张就为何采购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网,愤怒质问分管采购的小王。 小张: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你们在采购时,就应该检查安全网的合格证,把好采购安全关,否则出了事,追究的就是你们的责任! 违法释义: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备注:22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二 小任是某公司的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下属项目安全员长期配置不足,项目负责人多次催促增派人员。 小任:现在公司人手紧张,你们坚持下。不行你们也自己找找。 违法释义:新安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分管人力资源的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如果安全管理团队配备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 备注:23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三 小钱是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下属项目安全经费一直不到位,项目多次申请催促无果。 小钱:最近公司资金紧张,需要确保生产需要,安全投入暂时缓缓 违法释义: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如果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经理是要承担责任。 案例四 小丁是公司商务负责人,某项目在选择承包单位时,小丁坚持最低价中标,不顾项目反对,坚持选用资质不达标、不服从管理、安全意识差的队伍。 小丁:我只是负责商务,安全不是我的责任,谁价格最低我用谁。 违法释义:选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队伍,且不对安全方面提任何要求,一旦发生事故,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要承担责任。 备注:24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五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获刑案例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接班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离至靠1号炉二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组,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开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后,电石炉内瞬间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出。李某在电炉中控室发现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烧伤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部长拨打120,并展开现场急救,送伤者入院进行救治。 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备注:25 典型案例分析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获刑案例 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神木市恒源电化公司处理料面结板塌料灼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号电石炉在停电处理炉内料面板结的过程中,为抢进度、抢时间,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存在安全操作门多处同时打开作业、作业人员数量多、其余人员未按规定撤离到安全区域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在电石炉炉内用水炮处理板结料面导致发生塌料,致使高温气体和固体向外喷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灼伤。 (二)间接原因,1、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没能形成制约把控;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低下。 事故发生后,恒源电化公司与五名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备注:26 典型案例分析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获刑案例 事故发生后,恒源电化公司与五名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备注:27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六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获刑案例 事故案例:贾某担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案件来源:(2017)苏0116型初130号 最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车间出事故,班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备注:28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七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获刑案例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 1、谭志军,男,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志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正是春风得意,却因这起无人伤亡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更被要求5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细想其中关键,无外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主任责任的不落实和安全意识的淡薄。 无人员伤亡的事故,总经理也要被追刑责(悲催的是才刚上任14天) 备注:29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八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获刑案例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四位前任主要负责人被追责(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管理者辞职后也被追责) 备注:30 典型案例分析 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获刑案例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老总们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备注:31 PART 04 重大安全隐患 必要性 原则 7项重大隐患情形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1 必要性 1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2021年新修订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为落实法律要求,《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 2 二是进一步加强隐患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自2020年开始,对电力行业隐患监督管理建立了“季会周报”机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导致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隐患未能报送,影响了机制运转和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的发挥。明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服务指导电力企业,进一步加强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备注:33 4.2 原则 二是监督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安全监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上报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如,征求意见稿中曾将330千伏以上的变压器出现的一些异常情况列为重大隐患,部分企业反映每年该种情况会达到几千个,上升到政府层面督办必要性不大,为此改成了特高压等级。 四是判定依据的明确性。力争隐患判定依据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尽量不出现含义模糊的措辞,文字表述不产生歧义。 一是严格承接相关上位法规定。根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隐患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隐患除外。”因此在编制《判定标准》时,重大隐患情形不超过该范围,同时在该范围内进行了筛选。 1 2 3 4 三是安全隐患的影响程度。将容易导致群死群伤、重大设备损坏等严重后果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尽量纳入判定范围。如,近年来发生的除尘器坍塌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过多起,相关隐患列入重大隐患范围。 备注:34 (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4.3 7项重大隐患情形 备注:35 (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4.4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备注:36 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 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 光气、 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 工业园区) 外的公共区域。 8、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9、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 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 设备。 10、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1、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2、 安全阀、 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3、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5、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 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25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6、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 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备注:37 有限空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存在硫化氢、 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二)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四)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 (五)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 备注:38 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重大修理的。 2、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3、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4、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5、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7、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 使用范围使用的。 8、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包括安全附件、 安全 保护装置等缺少、 失效或失灵。 9、将非承压锅炉、 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 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 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备注:39 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0、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 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 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继续使用的。 12、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4、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15、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16、气瓶、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17、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备注:40 涉爆粉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 会议室、 办公室、 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或者不同建( 构) 筑物、 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 惰化、 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36 5、 除尘器、 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6、粉碎、 研磨、 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设置铁、 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7、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 堆放、 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或者干式收集、 堆放、 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 防潮措施的; 8、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 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备注:41 消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生产、 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 储罐区, 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43全地带。 2、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与人员密集场所、 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 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50156 对一级站的规定。 4、 甲、 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 公共娱乐场所、 商店、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6、 旅馆、 公共娱乐场所、 商店、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易燃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储罐( 区)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 冷却、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 火灾报警设施。 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 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 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 且彩44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 A 级。 备注:42 PART 05 八大危险作业规定 动火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 高空作业 起重作业 盲板抽堵 临时用电 动土作业 断路作业 5.1 动火作业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特殊作业审批手续。 做好动火安全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合格。 动火前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规定而又不听劝阻时,安全监护人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备注:44 5.2 有限空间作业 设备、容器及管道应进行隔绝、置换、吹扫与清洗方可检修。 关闭阀门不能代替假装盲板,以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泄漏。 未办理安全作业证、现场无安全监护人、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严禁进行检维修作业。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应切断电源,挂牌警示,专人监护。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清除进出口障碍物。 备注:45 5.3 高处作业 安全带应系挂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 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抛物,作业不得随意堆放材料。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备注:46 5.4 起重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严禁使用起重机运送人员。 当起重机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做起重吊点。 起吊半径内不许站人(周围应设置警戒线)。 起重机械及其吊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备注:47 5.5 盲板抽堵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 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 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备注:48 5.6 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临时用电设施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 行灯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电源电压等级能触及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等线路,对于达不到电气安装规程要求的正式线路统视为临时线路。 备注:49 5.7 动土作业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针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分布情况向施工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角的办法挖掘,以防止塌方;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聚2m以上,以免工具伤人。 在深度大于2m的沟(槽、坑)下作业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作业人员快速进出。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备注:50 5.8 断路作业 断路作业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应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作业现场消防信道、行车信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备注:51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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