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7日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