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
项目 |
作业地段 |
非作业地段 |
成洞地段 |
正常行车 |
10 |
20 |
20 |
有牵引车 |
5 |
15 |
15 |
会车 |
5 |
10 |
10 |
二、洞口、平交道和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防护人员指挥交通。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如停放在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等),均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限界显示设施。
三、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超车。
2. 会车时,空(轻)车让重车,重车减速行驶,下坡车让上坡车,两车厢间安全距离至少为50cm 。
3. 同向行驶车辆,前后两车间距离至少为20m,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加大间距。
4. 洞内车辆相遇及发现洞内有行人时,应闭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5. 车辆起动前,应进行僚望与鸣笛,进出隧道口时应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6. 车辆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不得带病运行。
四、洞内车辆行驶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行人在人行道上走。
2. 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
3. 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五、洞外卸碴点路面应保持4%的上坡段和在碴堆边缘内80cm处设置挡木口。
六、洞内道路应加强养护,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七、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或专人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