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装药:
1.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在有煤尘与瓦斯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灯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8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9条 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0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进工作中,所有不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
第21条 放炮母线的敷设:
1.放炮母线必须使用导电性能好的绝缘双线,禁止用钢轨、金属管、电缆等导体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放炮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4.放炮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5.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的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
第22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就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23条 在连线放炮前,必须在距迎头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放炮。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4条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还要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25条 放炮: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员进入拉炮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放炮信号。
3.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放炮器相接,并将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转至充电位置。
4.第二次发出放炮信号,再过10~15秒,放炮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放炮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5.电雷管爆后,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26条 放炮后验炮:
1.迎头排除炮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即进入迎头,由外向里顺序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动电气设备。
3.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并找除悬矸危岩。
4.通电后若没有起爆,放炮员须取下放炮手把,将母线摘下并扭结短路。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如为短路、断线、连接不良等原因,应立即处理;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瞎炮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
5.检查处理瞎炮或重新联炮前,必须在观察顶、帮、处理悬矸危岩后方可操作。
第27条 处理瞎炮:
1.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眼0.3米处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装药放炮,眼深要超过瞎炮孔深度;打眼时应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2.严禁用镐刨或从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药,或用压风吹瞎炮眼。
3.在瞎炮处理完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4.处理瞎炮之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电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8条 放炮结束后,放炮员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29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第30条 放完炮后,应将放炮母线、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1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2条 升井后,要将放炮器、瓦斯检定器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