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规定了全省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简称“双重预防”)的基本要求。
1.3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20002.4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GB/T 23694 风险管理 术语
GB/T 24353 风险管理 原则与实施指南
GB/T 2792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
GB/T 28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城市
城市运行体和省、市、县(区、市)、乡(街道)、村(社区)各级行政区域以及各类功能区。
3.2 安全风险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失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3.3 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3.4 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5 评估单元
为方便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划分出的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特征界限的区域。
3.6 安全风险评估
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运用系统安全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已辨识的风险类别进行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7 城市风险管控
指各级政府从区域的角度,对辖区内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法人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及分级管理控制的全过程,不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稳定、金融等领域风险管控,但应高度关注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3.8 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9 双重预防机制
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4 基本规定
4.1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推动本辖区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4.2 双重预防工作应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方案和指导性配套文件。
4.3 应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智能化,切实全面提高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4.4 城市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建立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数据库;
——绘制城市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
——绘制区域整体安全风险和行业安全风险比较图;
——建立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监管执法制度;
——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完善城市重大风险应急总体预案;
——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
5 工作程序和内容
5.1 基本程序
城市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基本程序包括策划和准备、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流程见附录A。
5.2 策划和准备
5.2.1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5.2.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周密安排部署,落实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5.2.1.2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具体目标、组织管理与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实施程序、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细化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协同工作职责,开展双重预防工作。
5.2.1.3 城市各区域、各部门负责开展本区域、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落实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5.2.1.4 有关部门可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及其他相关力量,形成风险评估团队。
5.2.2 人员培训和宣传
5.2.2.1 应开展针对性的人员培训和宣传,以保证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和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5.2.2.2 应对评估团队成员进行培训需求分析,确定培训的内容、频次和保障措施,培训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的方法、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性要求等。
5.2.2.3 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风险管控工作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社会公众风险防控意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5.2.3 信息收集
根据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目标和方法的需要,进行信息收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行政区域图、土地使用情况图、城市公共设施图(供电、燃气、给排水、供暖、交通、废弃物处理等系统);
——建筑和人口分布;
——历史事故及其分布;
——自然灾害风险现状;
——公共设施安全风险现状;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现状;
——工矿商贸等企业安全风险现状;
——行业安全风险现状;
——城市应急能力和资源;
——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相关风险管理资料。
5.3 安全风险评估
5.3.1 基本原则
5.3.1.1 网格化原则。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对城市行政管辖区域进行网格划分,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全面覆盖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公共设施。
5.3.1.2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各区域、各行业领域,摸清底数,选择适合的风险评估方法,力求对不同单位、行业和区域的风险定量化。
5.3.1.3 分类分级原则。要调动各方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对不同区域、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3.1.4 整体性原则。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利用风险可叠加性,实现各区域、各行业以及城市整体风险的评估。
5.3.2 划分评估单元
5.3.2.1 划分评估单元时,应根据各城市自身特点,以区域自然条件、行业特点、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估为原则。
5.3.2.2 评估单元的划分应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型场所、城市公共设施、交通、自然灾害引起的安全事故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
5.3.2.3 可从多角度、多维度考虑划分评估单元。根据区域行业类型和产业现状划分的评估单元见附录B。
5.3.3 危险源辨识
5.3.3.1 在明确城市安全风险范围、信息收集的基础上,重点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交通、公共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方面开展危险源辨识。
5.3.3.2 危险源辨识应基于“全面、系统”的原则,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分析、列举该风险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情况,明确可能导致不利事件发生的原因、致灾因子、薄弱环节等,系统掌握各类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危险源底数。
5.3.3.3 在全面掌握危险源的基础上,应排查并预判区域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源,突出关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城市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商业区和居民区等的高度暴露人群。
5.3.4 安全风险评估
5.3.4.1 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风险评估
应结合各类危险源的事故特点以及收集到的危险源信息,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风险评估方法,对各类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
结合城市的安全监管模式和现有法规标准,针对各类危险源特点分别制定风险分级标准,确定风险大小。
5.3.4.2 城市整体安全风险评估
——区域内风险评估是将区域安全风险评估从各类危险源一级的“点”的风险评估上升到区域一级的“面”的风险评估。在各区域各类危险源风险评估与分级的基础上,通过城市整体风险评估从整体的角度评估整个城市各高危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分析各区域的风险构成。
——城市整体风险评估应从行业和区域(即“线”和“面”)两个方面展开。在行业方面,利用可累加的风险指标,评估分析各行业在评估区域的危险性分布,明确各行业的高风险区和行业整体风险;在区域方面,通过各类风险源的风险评估,对不同区域各类风险源引发重大事故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叠加分析,评估各区域的重大事故风险构成和区域整体生产安全风险水平。
5.3.5 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5.3.5.1 城市风险评估完成后,应结合各类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风险值的大小,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风险等级判定指标见附录C。
5.3.5.2 汇总各区域和各行业的重大风险数据,结合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风险情况,建立城市重大风险清单。
5.4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5.4.1 绘制城市安全风险图
5.4.1.1 依据城市风险清单和各区域、各行业风险整体等级,至少要绘制城市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行业风险比较图和区域整体风险图。
5.4.1.2 根据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绘制城市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将各类各级风险分布展现在电子地图上。电子地图应能显示城市及其各级辖区分别存在的重大风险区域及相应的重大风险,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情况、具体位置、所对应的应急预案和周边情况;结合数字城市模型技术,显示所有等级安全风险的信息。电子地图中“红橙黄蓝”四色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5.4.1.3 各城市要依据下一级各行政区域的整体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对应的“红橙黄蓝”色标对各行政区域标记颜色,逐级绘制街(镇)、县(区)和城市等各层级的区域整体风险图。
5.4.1.4 根据采用定性、定量评估等方法评估得出的各行业的整体风险值,计算各行业重大风险的比例,结合行业特点及其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影响特点,对行业风险进行合理排序,绘制区域内的各行业风险比较图。可以采用柱状图、曲线图或饼状图等,将不同行业的风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标示出来。
5.4.2 确定安全风险管控层级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管控重点,逐一落实所有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
5.4.3 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5.4.3.1 安全风险管控原则
——重大风险:不可容许的,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
——较大风险:高度危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风险应重点控制管理。
——一般风险:中度危险,需要控制整改。
——低风险:轻度风险,风险可以接受。
5.4.3.2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根据监管责任和范围,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源头管控,把重大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5.4.3.3 红色风险和橙色风险需要制订风险管理策略,对于黄色风险可酌情或分阶段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5.4.3.4 应按照工程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逻辑顺序,制定精准的风险控制措施。
5.4.3.5 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高风险等级区域,要实施重点监控,加强监督检查。
5.4.4 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
5.4.4.1 建立政府与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健全配套制度,提高风险管控信息化水平。
5.4.4.2 建立统一的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维护,实现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社会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格局,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5.4.5 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5.4.5.1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管。
5.4.5.2 对低风险、一般风险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较大风险级单位监督检查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重大风险级单位监督检查每月不能少于一次等。
5.4.5.3 定期对辖区内各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动态确定其风险等级,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5.4.6 强化应急保障
5.4.6.1 在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要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4.6.2 要完善城市重大风险总体应急预案,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优化应急资源配备,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5.4.7 加强源头管控
5.4.7.1 在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布局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加强城乡规划与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做好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严格各级各类高风险工业园区、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准入。
5.4.7.2 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多种手段降低和控制行业领域重大风险,提高各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5.4.8 风险警示
5.4.8.1 政府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发布一次行业领域重大风险警示信息,存在阶段性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4.8.2 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重大风险分级预警预报。建立健全重要时段、特殊季节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确保有序应对。
5.5 完善城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5.5.1 完善工作流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日常运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考附录D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程序。
5.5.2 规范隐患分级
5.5.2.1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5.2.2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特点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可以从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不良环境和管理缺陷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5.5.3 加强监督管理
5.5.3.1 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行。完善与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上报,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动态监管督办。同时,进一步完善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的连接。
5.5.3.2 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属地基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支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快实施整治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5.5.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的闭环运行机制,从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的接收、监督整改、现场核查及核销等实行全程监督。
6 持续改进
6.1 应制定城市安全风险清单、事故隐患清单和安全风险图定期更新制度,制定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城市安全风险清单和安全风险图的更新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6.2 应定期组织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正发现问题和偏差,持续改进,促进和提高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效性。双重预防机制运行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