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坚持预防为主,确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竖起两道屏障。目前许多企业的现状是双重预防机制尤其是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还在推行中,落实这项重要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安全生产治理模式还没有完全实现向事前预防转变。
一、企业对双重预防机制认识不到位
有的地方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足20%;有的企业认为双重预防是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有的企业不知道如何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有些小微企业认为这只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要求,缺乏建立机制的主动性。
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质量不高
有的企业没有全员参与,有的对危险源辨识不充分、风险评估不全面、分级不准确,有的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后,“一劳永逸”,不进行动态管理,导致风险管控管不住风险。
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衔接不够
有的企业要么把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割裂开来,“重治理轻防控”;要么把风险分级管控等同于隐患排查治理,“重创建轻运行”,双重预防机制没有真正浸入企业生产经营、标准化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际运行“两张皮”。有的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向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排查治理情况,该停产停业的不停产停业,积累新的事故隐患。
四、综合防范能力较弱
1.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超范围使用时有发生,设备不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带病生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脱节,尤其是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事故多发领域,培训针对性不强;
2.一些企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流于形式,缺乏实用性;应急演练重“演”轻“练”,走过场、做样子,员工未完全掌握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事故应对处置和救援能力差。
3.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整体相对较低,安全生产基础差,多存在制度不健全、员工不稳定、教育培训和劳动保护不到位的痛点难点问题仍未根治,严重危害生产安全。
五、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
安全生产法修改以来,多数企业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取得积极成效,但也暴露出监管责任边界不清、力量不足、成效不稳等短板弱项。一是监管队伍人员数量结构普遍呈“倒金字塔型”,加之监管任务重、压力大、追责严,责任与保障不相匹配,“怕管安全”“想方设法不干安全”现象比较普遍,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匮乏、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兼职”现象突出。二是专业能力不够,监管装备、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
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要严格检查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分类分级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际工作中,有的监管部门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还开展各级各类“集中攻坚”、“年终检查”等工作,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很大,实际效果有限。监管部门奔波在监管路上,生产经营单位疲于应付,都缺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工作作风漂浮,许多显而易见的重大隐患常治长存,有的对已经发生事故的教训无动于衷、不采取针对性措施,甚至把排查整治异化为一个动作,不仅导致屡屡破防,还助长了形式主义。有的地方执法“宽松软虚”问题突出,只检查不整治,或以罚代管代改、罚而不管不改,该重罚的不重罚、该关停的不关停,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司空见惯。
七.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意识要挺在前面。从实际情况看,社会公众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知识欠缺,领导干部、安全专业人员、一线员工等重点人群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与现实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实现依法治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风险挑战和困难,我们要坚定信心、保持耐心,以实干担当的精神、百折不挠的韧性,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