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对一般以上矿山事故的有效控制,将事故遏制在其初始阶段,减少事故蔓延发展出危害,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美而富、和而强的社会主义新德安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德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德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矿山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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