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件,明确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件危害,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规定》等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处置原则:
1. 迅速报告原则。
2. 立即抢救隔离原则。
3. 生命第一原则。
4. 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件扩大原则。
5. 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原则。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 放射性同位素丢失;
2. 放射性同位素外壳损坏,发生污染事件;
3.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 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
成 员:学校办公室、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保卫处、工会、团委、医院、后勤集团负责人及相关学院分管院领导。
第五条 相关学院成立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 长:院长、书记;
常务副组长:分管实验副院长、分管安全副院长; 副组长: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 员:实验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实验秘书。
第六条 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及指挥工作, 主要职责:
1. 负责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理中人员、物资和机具的调动调配,向环保、公安
部门上报事件情况,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放射事件报告卡》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2. 在抓好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做好受伤害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 认真做好事件现场的保护,协助环保、公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放射性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 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为完成救援任务尽职尽责;
2. 封锁现场,疏散人员,划出红线,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通过积极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为尽快恢复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条件。
第八条 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保卫工作,防止现场物资及财产被盗或丢失。
第三章 事件分类分级
第九条 放射性事件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第十条 放射性事件按类别分为: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第十一条 放射性事件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重大辐射事件(Ⅱ级)、较大辐射事件(Ⅲ级)、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第十二条 凡属于多种类别的放射性事件,按其中最高一级的事件定级。
第四章 应急处置要求
第十三条 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理。第十四条 由校紧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向环保、公安部门及时报告事件情况。第十五条 由校紧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
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件时,密切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察,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十七条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件时,应配合环保、公安部门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第十八条 放射事件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第十九条 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并及时控制事件影响,防止事件的扩大蔓延,防止演变成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报警电话
1.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82286687
2.保卫处:82291110、82282119
3.校医院:82283120
4.环保部门:82487106(婺城区)、82236526(金华市)
第五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辐射事件时,事件单位应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污染及影响,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以及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由学校上报环保、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召集专业人员,进行事件现场勘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类型、等级(严重程度),判明放射源种类、数量、活度,以及已造成污染的范围、影响程度、受损程度,事件的发展趋势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事件处理必须在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件区。
第二十四条 防护检测人员要做好如下工作:
1. 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2. 根据现场辐射强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
3. 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件,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剂量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
第二十五条 事件处理以后,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件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第二十六条 做好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调查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编写、上报事件报告书,同时,协助环保、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条款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师实验字〔2020〕3 号,2020.1.3)
师范大学放射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师范大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危险化学品燃气泄漏爆燃爆炸事故应急…
石油钻井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黔江区石家镇人民政府一氧化碳中毒事…
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品)防盗抢、防破…
受限空间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燃气泄漏应急预案
有限空间应急处置预案
天然气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氧气瓶、乙炔瓶爆炸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