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全市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煤矿外的家具、印刷、电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基本定位】 职业健康管理员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发挥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机构及人员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员。生产经营单位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可以指定其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第五条【责任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职业健康管理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
第六条【制度构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岗位职责、权利等相关内容,加强对职业健康管理员的管理。
第七条【职责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
(一)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考核所需时间和经费,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保持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了解本单位有关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健康监护等基本信息;
(三)定期研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听取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员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考核与奖惩机制,发挥职业健康管理员在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达标化工作中的专业作用。
第八条【权利保障】 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