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力度,狠抓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以及市辖范围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定期督查督办每三至六个月组织一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抽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动态督查督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督查督办工作邀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四)节假日、安全月等上级部署和各时期重点工作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
(六)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措施情况;
(七)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执行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