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2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新疆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5
实施日期:2005-02-25

  第四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无证或未经批准非法进行锅炉安装的单位或个人,所安装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非法安装的锅炉予以查封并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超过许可证范围安装锅炉的安装单位,所安装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并吊扣6-12个月或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外省、市、自治区安装单位未在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许可手续的,锅炉使用单位有权拒付其工程款项,监督检验单位有权停止其施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视情节对其给予经济处罚并禁止其进疆从事锅炉安装业务1-4年。

  第四十三条 对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安装单位,监督检验单位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令其停止安装并敦促其补办,造成后果的由安装单位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视情节对其提出警告、批评、吊扣1-6个月或吊销其锅炉安装许可证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安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包、转让、转借锅炉安装许可证,不允许安装单位用挂靠的方式让无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锅炉安装业务。否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予以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并对安装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不能保证锅炉安装质量,造成重大安装质量事故的安装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并吊扣锅炉安装许可证3-6个月,或降级、直至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接受监督检验,不向监督检验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或对监督检验单位提出的意见改进不力的安装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批评、吊扣锅炉安装许可证1-6个月或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并给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不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的安装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坚持不改者,予以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在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中不负责任和有失职行为或不能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监督检验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监督检验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视其情节提出警告、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监督检验资格。

  第四十九条 对外省、市、自治区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对其处以降级和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的,改为禁止进疆从事锅炉安装1-4年的处罚。

  第五十条 被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锅炉安装资格。

  第五十一条 对按本章规定应给予经济处罚的,其罚款数额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奖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但罚款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的处罚权除降级、吊销锅炉安装许可证和禁止进疆的处罚需报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外,其余均由对安装工程实施安全监察业务的地、州、市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其他部门或行业内部安全监察机构不得代行实施。对跨地区或部门施工的安装单位实施处罚时,处罚单位应将处罚决定通知安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罚决定供对安装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时参考。

  第五十三条 安装单位、监督检验单位如对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处罚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维持原处罚、变更原处罚或撤消原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安装单位、监督检验单位的处罚应报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