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
2.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落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岗位应相对固定。
3.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对于生产技术低下、设备差、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应当依法淘汰。
4.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5.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6.按要求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7.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8.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存在或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0.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控制煤工尘肺、矽肺为目标,强化对建材、煤矿、水泥、有色金属矿、冶金企业和石英砂加工作坊等的监督检查。用2—3年的时间,对上述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尘肺病普查和粉尘危害调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肺病的发病率。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煤矿、小冶金厂等企业。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制药、电子、酿造、纺织、印染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及企业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
1.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有针对性的组织对卫生、安监、环保、劳动、工会等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的能力。
各地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安监、劳动、环保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乡镇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