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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7日

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发 文 号:陕政办发[2009]149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1-17
实施日期:2009-11-17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至少1—2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年审工作。

  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省、市两级的卫生、安监等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1—2期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和职业卫生监督培训班,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作业场所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水平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每一个卫生监督机构至少要培养2—3名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指导当地职业卫生工作。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培育和发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职业有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和咨询、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介组织,构建多层次、多种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体检、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培训,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适度放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有条件的县都应设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满足当地职业健康体检的需要。

  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学救治基地的建设。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的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五)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六)建立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哨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先进的职业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推进各级职业病信息监测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专项调查,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开展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调查,构建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健康检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卫生、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依据自己的职能,明确职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要建立信息畅通、密切联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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