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信息管理
5.1 信息监测与报告
5.1.1对于较大以上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线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应言简意赅,用词准确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预计恢复时间、需要配合的相关单位或区县政府,并注明出动的抢险力量、集结地点和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
5.1.3一般情况下,采用口头报告与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相结合的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
5.1.4对于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事故信息基础数据库与指挥部信息系统连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委办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提供服务。
5.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3.1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5.3.2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新闻发布,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安排;较大以上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工作组,行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配合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地道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
6.后期处置
6.1.1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管线专业单位和事故属地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2对于一般(Ⅳ级)、较大(Ⅲ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管线专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督下,会同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3各单位要及时清理抢修施工现场,保证道路及交通、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及时恢复正常。
7.应急保障
7.1 指挥系统和基础信息保障
7.1.1 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建立所管辖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抢修提供基础信息支持。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市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7.1.2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现有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决策指挥联动体系,以满足应急状态下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指挥决策要求。
7.2 通信保障
7.2.1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过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和本市公共通信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7.2.2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本市通信资源,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7.3.1各专业抢修队伍为本行业设施事故应急抢修和救援主要队伍,城建集团抢险大队为地下管线综合抢险预备队伍。各专业抢修队伍需要调动预备队时,由指挥部领导成员中各专业负责同志同意后,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将对预备队的调动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考核。
7.3.2各管线专业单位负责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安全操作等培训,建立本专业专家顾问咨询机制,不断完善应急抢修技术手段。
7.3.3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各管线专业单位通过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3.4管线专业单位抢险行动应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安全法规规定,现场应使用全面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及必要的现场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