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赐贵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潮、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前款规定的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建设审批管理。
下列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 市级财政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立项的水利工程;
(二) 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控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干流整治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
(三) 跨区水利工程;
(四) 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其他水利工程,有条件的也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水利工程没有按规定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投入使用前,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急抢险救灾等工期急迫的工程,也可组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将审查机构或者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报告及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