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9日

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津政发〔2010〕17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7-0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 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 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代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自行选择确定施工单位组织维修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实施维修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