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紧急抢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由企业申请加入。入选备选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梯、消防设施、建筑防水等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二)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房屋修缮经验和应急排险能力。
(四)必要的抢修设备。
(五)应急解危维修所需物资。
第十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定期调整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代修的,应当从全市备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前,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工程量较大、金额较高的紧急抢修工程,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核。所需费用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后向业主公布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