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Ⅰ级、Ⅱ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县(区)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Ⅳ级(四级)响应由属地供气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的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预案。
(三)情况报告。
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特大燃气事件,要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2808885),同时报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2. 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发生事故后,现场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报告。供气企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2)一经确认属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供气企业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或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四)响应行动。
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 发生重特大(Ⅰ、Ⅱ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建设部,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五)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要合理安排人员,保障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转;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工作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