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挥协调。
1. 指挥部收到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 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七)应急支援。
当发生供气系统事故的所在县、区的应急处理力量不足,需要市、省支援时,由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由指挥部负责。
(八)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部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省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对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九)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五、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2. 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
1.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保障。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局)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 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接受、传递省、市、县(区)供气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二)通信保障。
1. 逐步建立完善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与各级应急组织、供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报请市政府,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三)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指挥部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
培训。
县、区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各地以及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
培训,指挥部应给予指导。
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