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2.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二)本预案有关数字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解释。
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5〕12号)同时废止。
八、附件(附后)
(一)惠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通讯录;
(二)惠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通讯录;
(三)惠州市燃气协会专家组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