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事故应急救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各县市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1)地下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救援队伍保障
(1)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浙江漓铁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作为市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调用。
(2)有矿山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机构。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交通运输保障
各地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