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
6.1.1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6.1.2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6.1.3 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
6.2 善后处置
6.2.1 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6.2.2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6.3 事故调查
市建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4 信息发布
6.4.1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4.2 市建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市电信局要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7.2.2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市交管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7.5 治安维护
7.5.1 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7.5.2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7.5.3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