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7 技术保障
7.7.1 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7.7.2 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市建委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 培训
市建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防范和救援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市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8.4 奖惩
8.4.1 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8.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编制与解释。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