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警级别及发布
第十二条 按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第十三条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由事发地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需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向全县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处置,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第十六条 对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的预警信息,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启动县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①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②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③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④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⑤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⑥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级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2)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达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必须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及时商请武警部队或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申请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速到位。
第十九条 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所在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并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所发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6)技术勘验组:由安监、公安、质监、国土、卫生、消防、交警等专家组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测绘、拍照、摄像、收集物证、痕迹、文件等一系列技术工作。
(7)专业抢险组:由公安、消防、质监、交警、交通、矿山救护队、110、120、医院、卫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起吊、灭火、打捞、工程拆除、矿井疏通,关闭毒气泄漏源等。
(8)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应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改、经贸、财政、民政、药监、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